2008年7月2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昨问今答
任务完成人将散经济补偿该有吗?
王景龙 邵扣 洪军

    劲风:
    我于今年5月到一建筑工地打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大楼管线安装工程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约定,我已在这个工地工作了三个多月,日前已完成全部工程,就要结算工资走人了。我想问一下,像这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因任务的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经济补偿?
    本报回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者任务作为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除了在合同期限的界定上与一般劳动合同不同外,其性质与其他劳动合同并无不同。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可获得经济补偿。其补偿的标准应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